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