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中承担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或者按规划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以及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容积率转移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