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鼓励实施主体参与文物、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于城市更新单元内保留的文物、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或者主管部门认定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等历史文脉,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