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划入综合整治分区范围的城中村,不得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城中村内的现状居住片区和商业区,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