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划入综合整治分区范围的城中村,不得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

城中村内的现状居住片区和商业区,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