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十二条有效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