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