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四十二条有效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公共用地中,用于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