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公共用地中,用于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实施主体代为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