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四十一条有效确认实施主体后,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涉及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物业的审批、登记等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