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形成单一权利主体或者合作实施主体的,应当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确认实施主体。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下列事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当履行的无偿移交公共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义务,以及相应接收部门;
(二)实施主体按照搬迁补偿协议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涉及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还应当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要求,并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