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按要求接种疫苗,带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牵引等管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

(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