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反对家庭暴力;(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