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反对家庭暴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