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保护利用意识,提高保护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