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史志研究、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军事管理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史志研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