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的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发展红色旅游。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