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