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所留存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文献资料和实物,以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墓地;

(三)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实物;

(四)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等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