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被确定为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红色文化遗存,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遗存,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