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对红色文化文献资料、实物进行征集和研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红色文化文献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和借用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红色文化文献资料、实物。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