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