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抢救保护。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