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