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设置馆藏红色文化遗存档案,建立管理制度,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