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有损毁危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修缮必要的,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支持。

修缮人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