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有损毁危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修缮必要的,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予支持。修缮人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