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保护措施,保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迁移的,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迁移方案。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