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作业的,必须保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安全,由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