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开荒、取土、放牧等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的行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