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公开、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通过信用门户网站、移动终端、自助服务终端、服务窗口等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