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公开、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通过信用门户网站、移动终端、自助服务终端、服务窗口等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