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违法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当实行事前告知。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的原则,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