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对违法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当实行事前告知。
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的原则,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