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