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依法纳入预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