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受理选民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