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三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