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向下一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三至五人,由选举办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