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大力促进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在中医药医疗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业促进、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