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本市大力促进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在中医药医疗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产业促进、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