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第五十三条有效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