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