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加强对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监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