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加强对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监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