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的中医药专家可以享受师承补助;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师承教育继承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