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