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临床类别医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考核的,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