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医疗机构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医药服务量占服务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