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