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