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