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对其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给予相应补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