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宝石加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