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宝石加工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