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湿式喷淋除尘、布袋除尘、静电除尘等措施,防治宝石加工活动产生的粉尘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