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办学校和财政供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自有文化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和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向公众开放自有文化体育设施。自有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除按照规定应当免费开放的场所外,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