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优惠开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